新版《公路邦討論區規則》草案
鑑於目前的版規稍嫌雜亂且不夠完善版主群擬定了新的版規,如下連結:
(建議下載後瀏覽,於瀏覽器上瀏覽容易有亂碼)
http://www.twroad.org/rule.pdf
懇請各位邦友給予指教
如順利將依本規則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時程正式實行
*2013.08.28 15:00 修正草案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
*2013.08.27 22:52 修正錯字
*2013.08.27 22:41 修正草案格式、編排、潤飾文句、修正用字用詞、調整罰則部分。其他尚有數條略作增補不詳列
*2013.08.26 18:50 修正草案編排、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款
除了內容有些亂碼外
其他都OK FPhoenix8888 發表於 2013-8-25 1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除了內容有些亂碼外
其他都OK
在部分瀏覽器上看會有亂碼的問題...暫時解決不了
不過我這邊測試是下載下來看比較不會有亂碼 本文章最後由 sss89229 於 2013-8-26 18:13 編輯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依照第二十四條《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目前評分多為勾選加(減)分,並且有提供〝專業文章〞等評論選項
建議將選項(或加減分)直接納入《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涵蓋範圍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通常發表猜圖題目或者貼圖時,不會使用"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出題
建議與回覆一樣改為"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第三十條第四款】
應將圖片已回覆方式張貼於該主題下,"已"改成"以"
【其他建議】
1.建議章與章之間空行,每條.每章編碼可以加上【】凸顯該條文起頭,每款不必。
2.建議加上第四十五條:若遇上條文未規定事項或爭議事件,由板主群討論後裁決。
3.建議加上第四十六條:本邦保有修改.刪除.解釋此條文之權力。 sss89229 發表於 2013-8-26 17: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
>>依照第二十四條《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目前評分多為勾選加(減)分,並且有提供〝專業文章〞等評論選項
>>建議將選項(或加減分)直接納入《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涵蓋範圍
「評分理由的內容」指的是所謂「〝專業文章〞等評論選項」,不包含加減分
(這是根據評分時系統對話欄位之名詞)
如果評分者此欄留空即等同於無評分理由內容,視同無回覆,既無回覆自然不需符合後續規範
但為避免有評分者應評分理由不完整或未滿二行遭處分,已修改為: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 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惟評分理由的內容違反第二十四條時,不需處分。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
>>通常發表猜圖題目或者貼圖時,不會使用"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出題
>>建議與回覆一樣改為"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本條已修改為: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或至少一張圖片;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或至少一張圖片。
>>【第三十條第四款】
>>應將圖片已回覆方式張貼於該主題下,"已"改成"以"
已改正
>>【其他建議】
>>1.建議章與章之間空行,每條.每章編碼可以加上【】凸顯該條文起頭,每款不必。
已於章與章之間鍵入空行
另外條與條間以設定段落間隔方式取代【】符號
>>2.建議加上第四十五條:若遇上條文未規定事項或爭議事件,由板主群討論後裁決。
>>3.建議加上第四十六條:本邦保有修改.刪除.解釋此條文之權力。
此第四十五條已包含於第四條規定,第四十六條已包含於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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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高鐵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本文章最後由 nantouspp 於 2013-8-27 09:03 編輯
可以建議一下嗎?(如)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 79-2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第一項
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 <=第一款
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
三、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
四、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
五、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
六、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
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第二項
這是正式的編列
條文上層的(篇及章)屬規類
第x條應置前
小弟不才的建議~~~^_^ nantouspp 發表於 2013-8-27 09: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建議一下嗎?(如)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 79-2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
依此重新編排過了
另外參照一些法律文書對部分用字用詞做了微調
若仍有疏漏之處還請告知
感謝nantouspp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抓個小錯字
得適情況修訂--> "視"情況修訂 anddy 發表於 2013-8-27 2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抓個小錯字
得適情況修訂--> "視"情況修訂
已修改
感謝anddy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第22條可否增加類似(不得有商業行為)
第23條可否將(以維隱私),改為(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內容修改請卓處
小弟不才建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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