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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版《公路邦討論區規則》草案 [打印本頁]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5 17:47
標題: 新版《公路邦討論區規則》草案
鑑於目前的版規稍嫌雜亂且不夠完善

版主群擬定了新的版規,如下連結:
(建議下載後瀏覽,於瀏覽器上瀏覽容易有亂碼)

http://www.twroad.org/rule.pdf

懇請各位邦友給予指教

如順利將依本規則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時程正式實行


*2013.08.28 15:00 修正草案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
*2013.08.27 22:52 修正錯字
*2013.08.27 22:41 修正草案格式、編排、潤飾文句、修正用字用詞、調整罰則部分。其他尚有數條略作增補不詳列
*2013.08.26 18:50 修正草案編排、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款

作者: FPhoenix8888    時間: 2013-8-25 18:52
除了內容有些亂碼外
其他都OK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5 20:16
FPhoenix8888 發表於 2013-8-25 18:52
除了內容有些亂碼外
其他都OK

在部分瀏覽器上看會有亂碼的問題...暫時解決不了
不過我這邊測試是下載下來看比較不會有亂碼
作者: sss89229    時間: 2013-8-26 17:57
本文章最後由 sss89229 於 2013-8-26 18:13 編輯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依照第二十四條《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目前評分多為勾選加(減)分,並且有提供〝專業文章〞等評論選項
建議將選項(或加減分)直接納入《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涵蓋範圍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通常發表猜圖題目或者貼圖時,不會使用"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出題
建議與回覆一樣改為"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第三十條第四款】
應將圖片已回覆方式張貼於該主題下,"已"改成"以"

【其他建議】
1.建議章與章之間空行,每條.每章編碼可以加上【】凸顯該條文起頭,每款不必。
2.建議加上第四十五條:若遇上條文未規定事項或爭議事件,由板主群討論後裁決。
3.建議加上第四十六條:本邦保有修改.刪除.解釋此條文之權力。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6 18:50
sss89229 發表於 2013-8-26 17:57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
>>依照第二十四條《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目前評分多為勾選加(減)分,並且有提供〝專業文章〞等評論選項
>>建議將選項(或加減分)直接納入《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涵蓋範圍


「評分理由的內容」指的是所謂「〝專業文章〞等評論選項」,不包含加減分
(這是根據評分時系統對話欄位之名詞)
如果評分者此欄留空即等同於無評分理由內容,視同無回覆,既無回覆自然不需符合後續規範
但為避免有評分者應評分理由不完整或未滿二行遭處分,已修改為: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
      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惟評分理由的內容違反第二十四條時,不需處分。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
>>通常發表猜圖題目或者貼圖時,不會使用"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出題
>>建議與回覆一樣改為"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本條已修改為: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或至少一張圖片;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或至少一張圖片


>>【第三十條第四款】
>>應將圖片已回覆方式張貼於該主題下,"已"改成"以"


已改正

>>【其他建議】
>>1.建議章與章之間空行,每條.每章編碼可以加上【】凸顯該條文起頭,每款不必。


已於章與章之間鍵入空行
另外條與條間以設定段落間隔方式取代【】符號

>>2.建議加上第四十五條:若遇上條文未規定事項或爭議事件,由板主群討論後裁決。
>>3.建議加上第四十六條:本邦保有修改.刪除.解釋此條文之權力。


此第四十五條已包含於第四條規定,第四十六條已包含於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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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高鐵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作者: nantouspp    時間: 2013-8-27 09:02
本文章最後由 nantouspp 於 2013-8-27 09:03 編輯

可以建議一下嗎?(如)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 79-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第一項
                   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                         <=第一款
                   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
                   三、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
                   四、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
                   五、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
                   六、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
                   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第二項
這是正式的編列
條文上層的(篇及章)屬規類
第x條應置前
小弟不才的建議~~~^_^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7 22:37
nantouspp 發表於 2013-8-27 09:02
可以建議一下嗎?(如)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 79-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

依此重新編排過了
另外參照一些法律文書對部分用字用詞做了微調
若仍有疏漏之處還請告知

感謝nantouspp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作者: anddy    時間: 2013-8-27 22:50
抓個小錯字
得適情況修訂--> "視"情況修訂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7 22:52
anddy 發表於 2013-8-27 22:50
抓個小錯字
得適情況修訂--> "視"情況修訂

已修改

感謝anddy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作者: nantouspp    時間: 2013-8-28 11:49
第22條可否增加類似(不得有商業行為)
第23條可否將(以維隱私),改為(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內容修改請卓處
小弟不才建議~~~^_^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8 15:05
nantouspp 發表於 2013-8-28 11:49
第22條可否增加類似(不得有商業行為)
第23條可否將(以維隱私),改為(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內容修 ...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護法好像沒有明訂車牌這部分(也有可能是我眼睛脫窗= =)
在加上有網路資料表示「車牌所有人並不代表就是實際駕駛人,所以不牽涉到個資法問題」
因此本草案暫時繼承現有版規的寫法「以維隱私」

感謝nantouspp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8 15:10
sss89229 發表於 2013-8-26 17:57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
>>通常發表猜圖題目或者貼圖時,不會使用"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出題
>>建議與回覆一樣改為"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這條再改為:
在「公路綜合貼圖區」、「橋樑與隧道之美貼圖」、「小徑步道之美貼圖」、「公路猜一猜」、「其他猜圖區」版的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一張圖片
在前項未提及討論版之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或至少一張圖片。

這樣應該更貼近原本修改的目的....

另外根據目前討論版名稱
「道路設施圖文區」版是可以單純用文字討論道路設施
作者: nantouspp    時間: 2013-8-28 17:21
本文章最後由 nantouspp 於 2013-8-28 18:04 編輯
paidamu 發表於 2013-8-28 15:05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 ...


我先回覆一下19及22條合並後指的(廣告)是商業行為的一種
我所指是內容含有交易行為事件的商業行為
小弟不才的建議~~~^_^

作者: nantouspp    時間: 2013-8-28 18:03
paidamu 發表於 2013-8-28 15:05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 ...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照片中可明確辨識車牌,還有駕駛人入鏡,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一款個人資料:…….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可能都在個資法的範籌內,且可能就有個資法的第19條及第20條的問題產生。
車牌所有人並不代表就是實際駕駛人,但我們也不能確定不是同一人,我個人認為還是要規範處理,以免日後的相關問題產生.
小弟不才的建議~~~^_^
作者: j970028    時間: 2013-8-28 19:41
第三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 11 條 公路邦會員採開放制,只要您申請,不需審核即可參與討論。

建議審核一下
以免廣告機器人一直打廣告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8 21:33
nantouspp 發表於 2013-8-28 17:21
我先回覆一下19及22條合並後指的(廣告)是商業行為的一種
我所指是內容含有交易行為事件的商業行為
小弟不 ...

我想交易行為是商業行為的一種這點沒有爭議
而「禁止廣告商業行為」的敘述方式跟「禁止商業行為」是差不多的
只是我覺得沒有金錢來往的廣告如果不特別舉出來可能會被視為非商業行為,因此特別舉例廣告

另外車牌的部分
第23條前面已經有「需使用軟體遮蔽或馬賽克車牌」的規範
後面不管寫「以維隱私」或「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都不影響本規則的規範
另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任何一條也包含在第17條規範內,不需太過擔心

感謝nantouspp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作者: paidamu    時間: 2013-8-28 21:38
j970028 發表於 2013-8-28 19:41
第三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 11 條 公路邦會員採開放制,只要您申請,不需審核即可參與討論。

其實目前就是使用開放制的,並沒有什麼問題發生
廣告機器人已經是幾個月前的事了,
但自從我多放一道需輸入中文「公路邦」的門檻後就沒出現過了

如果改用審核制會讓版主群工作量增加很多......
我想還是維持開放制比較好

感謝j970028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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