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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idamu

[公告/規則] 新版《公路邦討論區規則》草案

[複製鏈接]
 樓主| 發表於 2013-8-28 15:05:38 | 顯示全部樓層
nantouspp 發表於 2013-8-28 11:49
第22條可否增加類似(不得有商業行為)
第23條可否將(以維隱私),改為(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內容修 ...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護法好像沒有明訂車牌這部分(也有可能是我眼睛脫窗= =)
在加上有網路資料表示「車牌所有人並不代表就是實際駕駛人,所以不牽涉到個資法問題」
因此本草案暫時繼承現有版規的寫法「以維隱私」

感謝nantouspp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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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28 15:10:53 | 顯示全部樓層
sss89229 發表於 2013-8-26 17:57
【第十四條】
擁有評分權限的會員得自由評分,但評分理由的內容視同「回覆」,應符合本規則對回覆的規範

>>【第二十四條】
>>所有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
>>通常發表猜圖題目或者貼圖時,不會使用"三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出題
>>建議與回覆一樣改為"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這條再改為:
在「公路綜合貼圖區」、「橋樑與隧道之美貼圖」、「小徑步道之美貼圖」、「公路猜一猜」、「其他猜圖區」版的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一張圖片
在前項未提及討論版之發表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
所有回覆必須含有至少一句語意完整的中文語句或至少一張圖片。

這樣應該更貼近原本修改的目的....

另外根據目前討論版名稱
「道路設施圖文區」版是可以單純用文字討論道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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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8 17:21: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nantouspp 於 2013-8-28 18:04 編輯
paidamu 發表於 2013-8-28 15:05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 ...


我先回覆一下19及22條合並後指的(廣告)是商業行為的一種
我所指是內容含有交易行為事件的商業行為
小弟不才的建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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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8 18:03:35 | 顯示全部樓層
paidamu 發表於 2013-8-28 15:05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 ...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照片中可明確辨識車牌,還有駕駛人入鏡,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一款個人資料:…….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可能都在個資法的範籌內,且可能就有個資法的第19條及第20條的問題產生。
車牌所有人並不代表就是實際駕駛人,但我們也不能確定不是同一人,我個人認為還是要規範處理,以免日後的相關問題產生.
小弟不才的建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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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8 19:41:53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三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 11 條 公路邦會員採開放制,只要您申請,不需審核即可參與討論。

建議審核一下
以免廣告機器人一直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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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28 21:33:46 | 顯示全部樓層
nantouspp 發表於 2013-8-28 17:21
我先回覆一下19及22條合並後指的(廣告)是商業行為的一種
我所指是內容含有交易行為事件的商業行為
小弟不 ...

我想交易行為是商業行為的一種這點沒有爭議
而「禁止廣告商業行為」的敘述方式跟「禁止商業行為」是差不多的
只是我覺得沒有金錢來往的廣告如果不特別舉出來可能會被視為非商業行為,因此特別舉例廣告

另外車牌的部分
第23條前面已經有「需使用軟體遮蔽或馬賽克車牌」的規範
後面不管寫「以維隱私」或「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都不影響本規則的規範
另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任何一條也包含在第17條規範內,不需太過擔心

感謝nantouspp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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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28 21:38:14 | 顯示全部樓層
j970028 發表於 2013-8-28 19:41
第三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 11 條 公路邦會員採開放制,只要您申請,不需審核即可參與討論。

其實目前就是使用開放制的,並沒有什麼問題發生
廣告機器人已經是幾個月前的事了,
但自從我多放一道需輸入中文「公路邦」的門檻後就沒出現過了

如果改用審核制會讓版主群工作量增加很多......
我想還是維持開放制比較好

感謝j970028大的建議與指正(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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