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邦討論區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Sign in with facebook

Connect with friends.

搜索
查看: 13869|回復: 16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告/規則] 新版《公路邦討論區規則》草案

[複製鏈接]
原po
發表於 2013-8-27 09:02:0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nantouspp 於 2013-8-27 09:03 編輯

可以建議一下嗎?(如)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 79-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第一項
                   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                         <=第一款
                   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
                   三、聲請抄錄或影印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者。
                   四、聲請分割登記,就新編地號另發權利書狀者。
                   五、聲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者。
                   六、聲請閱覽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者。
                   前項工本費、閱覽費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第二項
這是正式的編列
條文上層的(篇及章)屬規類
第x條應置前
小弟不才的建議~~~^_^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
發表於 2013-8-28 11:49:10 | 顯示全部樓層
第22條可否增加類似(不得有商業行為)
第23條可否將(以維隱私),改為(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內容修改請卓處
小弟不才建議~~~^_^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
發表於 2013-8-28 17:21: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nantouspp 於 2013-8-28 18:04 編輯
paidamu 發表於 2013-8-28 15:05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 ...


我先回覆一下19及22條合並後指的(廣告)是商業行為的一種
我所指是內容含有交易行為事件的商業行為
小弟不才的建議~~~^_^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
發表於 2013-8-28 18:03:35 | 顯示全部樓層
paidamu 發表於 2013-8-28 15:05
修訂後把第22條跟第19條合併了,並把商業行為作為"廣告等"的補充描述

第23條的部分,因為查閱個人資料保 ...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照片中可明確辨識車牌,還有駕駛人入鏡,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一款個人資料:…….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可能都在個資法的範籌內,且可能就有個資法的第19條及第20條的問題產生。
車牌所有人並不代表就是實際駕駛人,但我們也不能確定不是同一人,我個人認為還是要規範處理,以免日後的相關問題產生.
小弟不才的建議~~~^_^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Sign in with facebook

本版積分規則

手機版|公路邦 twroad.org|公路邦討論區

GMT+8, 2024-5-3 04:09 , Processed in 0.013501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